(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的关怀,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等文件精神,及《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或资助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次、金额、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标准为准(2000元)。
第五条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和班级的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记录者;
5、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和班级的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第九条 山东省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处、院部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各院部成立以院部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和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者。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者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特别贫困者优先”的评选原则。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经费指标,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人数。
第十七条 凡申请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有关申请审批表格(表格可在学院网站学生工作处下载专区中下载)。
第十八条 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要求认真评审后,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处汇总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在省教育厅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分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获奖资格:
1、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2、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违纪处分者;
3、将奖金胡乱花费,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